一、俄罗斯税制概况
俄罗斯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于联邦,税款也主要由联邦征收。1994年俄罗斯全国税收收入为196.469万亿卢布,其中联邦税收收入为118.654万亿卢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地方税收收入为77.815万亿卢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0%。
苏联解体之前,作为苏联最大共和国的俄罗斯就已着手制定新的税制。1991年7月前,俄罗斯制定了《税收制度原则法》、《企业财务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于在俄境内对企业、联合公民和公民临时征税办法的决定》等19个税法草案。“8·19”后俄罗斯又对上述税法进行了根本性修改,力求新建税制完全适应市场化和私有化,并与国际接轨。1991年2月俄罗斯制定了<<俄罗斯税制原则法>>,构建了俄罗斯各级政府税制的框架,此法规定征收39个税种,并含有从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直到对市区养狗的个人征税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另外还规定各税如何征收等。
俄罗斯自1992年1月建立联邦、自治共和国和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保险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印花税等归联邦政府;企业财产税、木材使用税、用水费等归自治共和国;归地方级的税种有:个人财产税、土地税、运输税、广告税、道路基金等。除上述划分的税种外,联邦授权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