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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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
|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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