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1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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