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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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
|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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