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8〕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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