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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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之前。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代征场所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此外: (一)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已办理车辆停驶手续的纳税人,应携带车辆停驶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六、市地税局将适时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与办法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2008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地点与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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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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