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l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
|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
| == 返 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