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2005]156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l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单位继续参照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转制单位名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准41个市属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转制和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7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名单附后)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能享受延长两年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其科研自用的土地、房产已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相关规定予以退税。
  附件: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宜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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